有關省市人事廳(局)、科技干部局,各博士后流動站設站單位:
自一九八五年起,國家和有關部門、省市先后投入一部分資金,在各地陸續(xù)建造了一批博士后公寓;與此同時,各設站單位也千方百計提供了一些住房,供博士后研究人員居住使用。為保證博士后研究人員住房的正常管理和使用,根據(jù)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博士后工作的具體情況,現(xiàn)對確定博士后研究人員住房的房租標準做如下規(guī)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員住房的房租標準,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由各設站單位或博士后公寓管理部門大體按照設站單位正式職工的收費標準確定。
二、博士后住房配備有家具、熱水器和廚房灶具等設施,可按購置成本適當收取設施使用和折舊費,但目前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四十元。收取的設施使用和折舊費應作為專項基金,供設施維修和更新專用。
三、本規(guī)定自下達之日起執(zhí)行。原規(guī)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住房房租標準予以廢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